复议要旨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不予处罚行为可以区分为“依法不予处罚”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两种类型。
在实体审查层面,“依法不予处罚”的认定应适用客观标准,“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则应结合主客观要件认定。
在程序审查层面,“依法不予处罚”应采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应采取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4日,申请人安某报警称其在某小区被人打。民警传唤第三人陈某至辖区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陈某向民警提交案发当时监控录像。同日,民警对安某、文X宣、赵X红进行询问。安某提出对本人的身体受伤程度进行鉴定。
2022年4月15日,派出所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安某的身体受伤程度进行鉴定。
2022年5月27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安某目前暂不宜进行损伤程度评定。
2022年6月8日,派出所再次委托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进行鉴定。
2022年6月29日,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经鉴定,安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22年8月11日,派出所对陈某作出涉案《不予处罚决定书》,并于8月15日送达第三人,8月16日送达申请人安某。《不予处罚决定书》载明:经查,陈某故意殴打安某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安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复议认为:本案中,派出所接警后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询问相关证人,依法履行了调查取证义务。因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所受损伤系被陈某击打所致,鉴此,被申请人认定对第三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
经查,被申请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受案未制作受案回执,对第三人的传唤未通知其家属,送达《不予处罚决定书》超期的情形,属于程序违法。
专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证据确凿”。但现行法律规定并未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对“证据确凿”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对于治安不予处罚行为,应达到什么程度的证明标准,尚且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治安不予处罚决定的构成要件不同,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证明标准也应有所区分。
“依法不予处罚”的证明标准
“依法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因满足客观条件而免除处罚,其认定适用客观标准。欲证明行为人符合不予处罚的客观条件,行政机关应确认行为人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轻微违法行为且没造成危害后果以及自首、立功等特殊情形。此时,被告的证明对象是相对人是否满足客观条件,而这一证明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不存在裁量空间,适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明显优势证明标准要求一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效力明显较另一方具有较大的优势,要求该优势足以使法官确信其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或者更具有真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优势证明标准要求证据是“明确、充分”的,一是行政行为的证据形式与证明内容应当是明确的;二是行政行为的证明数量应当是充分的,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多份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得出清楚、明确的事实结论。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证明标准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认定应结合主客观两方面。一般而言,行政诉讼中,针对严重影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防止因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造成相对人重大合法权益的损害。治安管理领域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涉及行为定性问题,与利害关系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影响着社会治安秩序与公共安全,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认为出于保护被追诉者自由的需要,对案件的证明必须达到诉讼所能认知的最高程度;但同时由于诉讼是对已经发生而且可能再现的案件认识,因此不要求百分之百确定无疑。据此,公安机关在举证过程中,一方面应达到“明确、充分”的标准;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认定违法行为不成立的事实均能为证据所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之间均没有矛盾,而且前述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
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