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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复议法问答 | 工伤认定申请被不予受理,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时间:2023-11-11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司法局组织编写了“新行政复议法系列问答”即日起在“京司观澜”连续登载,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将新行政复议法带入千家万户,今天来看第一期——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基本案情

  张三在一家物流企业的货场从事装卸工作。一日工作中,张三口渴,发现企业的热水器故障,无法提供饮用水。张三遂去货场对面的超市买水,过马路时不慎扭伤了脚,不得不回家休息养伤。次月5日,张三发现自己的社保已被企业断缴,联系企业HR(人事专员)后,被告知因擅自离岗外出且受伤停工,已被企业除名。张三不服,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企业违法用工并申请认定工伤。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张三申请认定工伤时已经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告知张三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时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张三。

  复议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受伤职工可以在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1年内以个人名义向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本案中的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为工伤。申请认定工伤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并不需要申请之时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况且本案中,物流企业对张三的“除名”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然产生法律效力。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张三与物流企业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2023年9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范围部分进行了扩容:

  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张三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目前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区人民政府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明年1月1日起,张三可以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七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index/xzfyal/43627232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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