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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 | 授予奖学金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 赠与人不得撤销

时间:2022-06-29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学校为学生举行奖学金颁奖典礼

  在微信、网络上广为宣传但实际并未给付奖学金款

  后学校以经济紧张为由

  要求撤销奖学金学生应该怎么办

  

  近日
新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

  涉及奖学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

  听听法官如何解读

  

  基本案情

  小陈中考后进入乌鲁木齐市某私立学校,进行专门针对国外留学的学习。该学校在其入校时即发布商业广告,如被国外名校录取,有望获得最高额15万元的奖学金。三年后,小陈如愿被某国外名校录取,该学校随即召开了颁奖典礼,授予小陈15万元奖学金,并在微信公众号上广为宣传。此后,该校以经营困难等原因拒绝交付奖学金,主张撤销赠与。小陈遂将该校诉至新市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该校支付15万元奖学金。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判处被告乌鲁木齐市某私立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小陈奖学金15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学校不但负有向学生传授知识的合同义务,还负有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道德义务。虽然某私立学校是盈利机构,但其还是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学校,同样对学生具有道德义务,建立在这种关系上的赠与,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学校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法官提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民法典以及此前施行的法律中予以明确,从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明文规定。“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长久以来,在人民群众朴素的观念中,学校不但具有传授知识的法律义务,还有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道德义务,学校针对学生进行奖励的赠与行为,更应该恪守诚信。虽然赠与合同的权利义务不相称,法律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但是在赠与合同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尤其是在公开承诺赠与的情况下,法律同样规定,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仍得履行赠与义务。由此可见,法律关于赠与的规定所体现的社会价值取向,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诚信的要求是一致的。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1/id/64718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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