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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新疆昌吉一足浴店主被判赔偿90万元

时间:2022-06-29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郑某在王某的足浴店里进行颈部推拿按摩后,出现头晕、四肢无力的症状,最终伤残。近日,这起案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判令被告王某赔偿郑某90万元。

  2020年6月,原告郑某在被告王某的足浴店里进行颈部推拿按摩后,出现头晕、四肢无力的症状。王某拨打120将郑某送往昌吉市某医院,初步诊断其为脊髓损伤,建议转院治疗。郑某在某医院住院治疗28天,出院诊断:颈部脊髓损伤、截瘫、后纵韧带骨化、颈椎椎管狭窄、菌血症。2020年7月,郑某先后2次在新疆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共90天。出院中医诊断:痿病、气虚血瘀症;出院西医诊断:高位截瘫、颈椎管减压术后、颈椎内固定术后。

  2020年11月,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在被王某推拿按摩中,推拿按摩人员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推拿按摩手法不规范造成患者颈部脊髓损伤,高位截瘫,颈部脊髓损伤与推拿按摩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损害后果主要由外伤所致,外伤参与度拟为75%。经住院手术治疗,现遗留四肢瘫,评定为五级伤残。

  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无果,郑某向昌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各类费用合计约17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适用废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经司法鉴定,客观上推拿行为与伤残结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被告王某应对原告郑某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郑某90万元。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6957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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