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上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诉克拉玛依某畜牧公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自治区消费者协会、乌鲁木齐市质量监督管理局有关代表旁听庭审。
该案是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职责。
2021年6月8日,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进行2021年度国家监督抽检时,检测出被告克拉玛依某畜牧公司生产的产品含有“氟苯尼考”,属于不合格产品。
经查,该畜牧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规范,使用同一个搅拌机搅拌鸡饲料和猪饲料,导致鸡饲料被污染,生产出的产品不合格。畜牧公司及时查找原因进行整改,认识到自身生产经营管理不规范给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带来潜在的危害性,表示愿意赔偿。
公益诉讼起诉人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与畜牧公司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畜牧公司自愿支付销售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35907.84元。
乌铁中院将依法对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与畜牧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待公告期满后予以审查,如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乌铁中院将出具调解书。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与参加旁听代表就消费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座谈、交流。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将积极探索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践,坚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增强人民群众食品药品消费的安全感,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