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通讯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科普 > 正文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还有抚养义务吗?

时间:2023-07-13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

  能要求返还抚养费吗?

  

  

  基本案情

  小张(男)与小刘(女)原本是一对夫妻,并育有一女丹丹。后双方因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丹丹由小张抚养。

  离婚后,小张发现,随着女儿丹丹慢慢长大,其长相、性格都与自己相差较大,不禁有些怀疑。于是,小张带着女儿丹丹去做了亲子鉴定。

  经鉴定,小张这才知道,自己抚养多年的女儿,竟然不是亲生的。

  小张经询问得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刘曾与婚外其他异性发生关系,怀孕并生下了丹丹。小张一气之下要求小刘返还自己抚养丹丹的全部支出,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那么,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可以要求返还抚养费吗?

  

  专家点评

  王丹,“八五”普法民法典讲师团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

  离婚后,如果一方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抚养费,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根据亲子鉴定意见,丹丹不是小张的亲生子女,小张对其没有抚养义务。因为误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孩子为自己亲生子女,从而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小张有权要求小刘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已经支付的抚养费。

  此外,小刘的行为对小张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小张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作为父母,要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涵养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fzgz/gdpf/fazz/content/post_421014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通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法律通讯网 w.fl-t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客服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