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驱车来到周家坝镇阴湾村,为年逾七旬的被告人毕某办理了社区矫正相关手续,用实际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的理念。
2021年7月,被告人毕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567国道某处时,与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挂撞。经检测,毕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05mg/100ml。
该案受理后,康县法院院长张世文作为主审法官依法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独任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毕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审理过程中,经充分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真审查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综合考量了全案证据及犯罪情节,依法进行了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毕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判决生效后,审判团队了解到被告人毕某身体患疾,腿脚不便,且家住在高山上。考虑到康县雨雪天气,道路湿滑,审判团队主动上门为被告人毕某送达社会矫正的相关手续,并耐心细致地向其讲解了社区矫正的注意事项。临别时,毕某对法官表达了发自内心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