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石某与王某1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两个孩子,长女石某1、次女石某2,其中次女石某2已经出嫁,被告石某1招赘了上门女婿高某并与二原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与高某生育两个孩子。2012年被告与高某解除同居关系,2013年被告亦出门打工,留下两个孩子与二原告一起生活。2019年,被告又与他人成家生活并生育一个女儿。2020年,因为孩子抚养的问题,陇南市坪垭乡政府对双方做了调解工作,但之后双方并未履行。现二原告向陇南市武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
查明:原告王某1在与石某结婚之前还生育一女儿王某2,现已嫁人。原告石某系视力残疾,全家五人(二原告、被告、被告的两个孩子)享受政府低保。
法院判决
1、由被告石某1支付原告石某赡养费每年2500元,于每年12月28日前付清当年赡养费
2、由被告石某1支付原告王某1赡养费每年1600元,于每年12月28日前付清当年赡养费
3、驳回原告石某、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德之根本,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百善孝为先,尊老爱老、敬老孝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关爱老年人,让老年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是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