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1日是第十个“世界森林日”,今年的主题为“森林与可持续生产消费”。森林是世界上超过3/4陆生动物栖息地,每年吸收约20亿吨二氧化碳,为全球超1/3的大城市提供大量饮用水。
2022年3月22日第三十届“世界水日”,3月22-28日是第三十五届“中国水周”,今年的主题为“珍惜地下水,珍视隐藏的资源”。我国纪念2022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活动主题为“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复苏河湖生态环境”。
“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值此契机,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下,全省法院开展多种形式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用实际行动为建设绿色家园、助推绿色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防火规定需严守 过失行为担刑责
3月21日,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4.20”涉失火烧山案件,被告人周某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凉山彝族自治州地处长江上游,地貌复杂多样,林草等生态资源丰富,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因凉山彝族自治州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全州森林防火期。冕宁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1日向社会发布禁火令,严禁林区内的一切野外违规用火,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入山,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站和临时卡点的检查。
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高火险期违规携带打火机并避开防火卡点上山,在名为“扎古西”的山坡歇息抽烟后,将烟头随手丢弃,最终未熄灭的烟头引燃杂草林木造成大面积山林被烧毁。
冕宁县人民法院结合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及造成的严重后果,综合其认罪认罚等相关情节依法做出判决。
又值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冕宁县人民法院通过对该案的公开宣判,彰显用司法手段严厉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决心和力度,以案释法、以案寓理,不仅强化司法保护效果、切实维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增强环资审判公信力,同时向公众传递环保理念和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公众形成保护环境、爱护环境的责任意识。
生态立州人人有责、秀美凉山人人共享,全州两级法院将持续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贡献坚实的司法力量,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违法犯罪行为,协同相关部门齐心聚力打赢凉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攻坚战。
珍惜水资源 用司法守护美丽沱江
3月22日,金堂县人民法院举办“世界水日暨成都公园城市示范区恢复性司法活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继敏,四川高院环资庭庭长高峰,成都中院副院长谢立新及市中院环资庭相关领导莅临指导,成都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县政府、检察院、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到场参加。
增殖放流助生态环境修复
梁某因未及时履行县农业农村局对其电鱼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强制执行。进入司法程序后,梁某主动提出购买鱼苗投放入江,作出生态补偿,经金堂法院主持协商,双方达成了增殖放流的初步协议。3月22日下午,在省、市、县法院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见证下,梁某与其他数名实施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人一道,将3000尾鱼苗投放到沱江中。通过替代性修复方式,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同时,更实现了违法犯罪惩治、水资源生态修复、法治教育的相互促进。
“以案说法”强源头治理效能
在淮州新城科玛小镇沱江河岸,金堂法院通过“坝坝法庭”的方式对梁某非法捕捞行为所涉渔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经法庭调查、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环节,梁某深刻认识到了自身所犯错误。鉴于梁某积极增殖放流修复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县农业农村局撤回了执行申请,金堂法院当庭裁定准予撤回申请。这次“坝坝法庭”公开听证吸引30余名群众前来旁听。
现场宣教促法治观念提升
听证活动后,四川高院环资庭庭长高峰围绕提升“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保护性、替代性司法实践效能,提出创新构建“修复性”司法模式、充分发扬“护生态”德化作用、聚力提升“跟踪式”修复效果三个方面的工作要求。成都中院副院长谢立新充分肯定本次恢复性司法活动的探索与成效,并提出,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总结恢复性司法具体实践经验,积极探索将生态环境执法非诉审查、执行与恢复性司法开展相结合,持续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听证模式,为积极建设具有本地特色的成都公园城市示范区生态修复司法基地及全市法院服务保障城市绿色低碳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本次活动进行了高度评价,并从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丰富法治宣传形式等多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巡回审理 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双赢
3月22日,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在“成都公园城市示范区生态司法修复基地(蒲江)”坝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这是该基地揭牌运行以来首次巡回开庭,法官当庭宣判后,对群众关心的“禁渔期”“禁渔区”“禁用渔具”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地镇、村社干部群众等40余人现场旁听。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印、王某旭两人在蒲江县某村一禁渔区内,使用电捕工具捕捞水产品时被民警挡获,后经清点称重,其渔获物为土鲶鱼30条、黄辣丁17条、小杂鱼3条,共计50条,重量为4.44kg,二人使用电捕工具捕捞水产品的方法系被禁用的捕鱼方法。被告人王某印、王某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承诺将配合司法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增殖放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印、王某旭使用禁止使用的捕鱼方法在禁渔区内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故依法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据统计,2017年以来,四川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共审理盗伐林木罪案件465件,滥伐林木罪案件1125件,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案件62件,污染环境罪案件126件,放火罪案件90件,失火罪案件44件。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补栽补种林木21.87万株,增殖放流鱼苗123.36万尾。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下一步,四川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两山”理论,勇担职责使命,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打击与修复并举,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全面加强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不断厚植生态底色,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参与者与服务保障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