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通讯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聚焦 > 正文

城固县法院:“订金”与“定金”,你分清楚了吗?

时间:2022-06-29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近日,城固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6月15日,原告赵某与被告袁某就租赁某河坝地相关事项进行了洽谈,当日,原告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订钱,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赵某河坝地租金订钱X元”并签名。2021年7月,原告去到约定的河坝地进行除草时,被告知此地已被划入自然保护区内,无法进行耕种。2021年12月,原告起诉至城固县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订钱。

  本案中,被告出具的收条中写明,此笔转账资金为“订钱”,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订金。在法律上,订金与定金有着很大的差别。定金是具有担保性质的资金,交付定金所形成的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从属性。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故此,两者也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从严格意义上讲,订金并非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交易成功后便充当货款,当协议没有达成时,应全额返还,即使提供订金一方违约,收受订金的一方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故本案中,被告应全额返还原告支付的订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4/id/662143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通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法律通讯网 w.fl-t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客服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