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鲁某原系同学,2010年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原告购买了一套房屋,双方共同居住于此。2019年,双方因性格不和分手。被告认为,该房屋案系双方同居期间购买,属于共同财产,故拒不搬离。协商未果之下,原告诉至未央法院。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系原告出资购买,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为原告。庭审中,被告亦自认其从未支付过房屋首付款和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被告辩称涉案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信。考虑到被告腾交房屋、寻找新住处需要时间,法院酌情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搬离涉案房屋。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备条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仅按照风俗习惯举办仪式,不能建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一方个人出资取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法官提醒,结婚不是儿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