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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押条款”是否有效?

时间:2022-06-29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田某与罗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起,罗某多次从田某处借款合计40余万元。2017年,得知罗某家中的房屋即将拆迁,双方遂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待拆迁安置后,罗某将分得的一套130平方米的房屋以39万元转让给田某。2019年,房屋尚未安置完毕,罗某便因病去世,借款亦未偿还。田某遂将罗某的继承人小罗诉至未央法院,请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并要求小罗向其交付一套130平方米的房屋。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自认,其与罗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以房抵债,双方还约定欠款一旦还清,该协议就作废。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与罗某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并非单纯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协议实质上系对田某享有债权的一种抵押担保,根据双方约定,欠款还清后协议就作废,故可以认定该协议属于“流押契约”。根据法律规定,“流押契约”一律无效,故原告田某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因双方之间的抵押权已经成立,田某可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使债务得到清偿。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流押,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的协议。根据法律规定,流押契约、流押条款一律无效。

  生活中,大家可能会遇到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的情况,为避免钱款“打水漂”,许多人会要求债务人以物抵债设立担保,但需要注意的是,抵押物易产生权属纠纷,且到期后只能就抵押物品以折价的方式清偿债务。法官提醒,出借钱款时要保留好借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提供担保、设立抵押应遵循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7018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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