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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不服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3-04-03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基本案情】

  申请人从事物业管理行业,负责园区多家企业的物业服务,并为企业提供转供电服务。2020年6月,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服务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未将5%的电费优惠落实到其服务的企业。被申请人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听证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申请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违法所得330186.02元五倍的罚款,计1650930.1元(大写:壹佰陆拾伍万零玖佰叁拾元零壹角)。申请人认为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而被申请人的处罚过重,并未考虑其违法情节轻微,故向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本案申请人在为其服务的企业转供电的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发现违法线索后,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听证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程序并无不当。关于行政处罚金额问题。鉴于申请人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足额退还电费差价,故能够认定申请人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均比较轻微,可以裁量减轻处罚。行政复议机关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出具行政复议调解书,维持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法将罚款数额由违法所得的五倍改为三倍即990558.06元。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是上级政府或部门对下级政府或部门进行层级监督的重要方式,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需要更加注重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一核心摆在更突出地位,更着眼于申请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争议涉及实质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将调解理念贯彻行政复议办案全程,推动更多行政复议案件向矛盾化解和疏导集中,努力将行政争议解决在早、化解在小。

  本案中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并未接受该处罚决定,同时申请人能够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足额退还电费差价属于未执行政府定价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均比较轻微的情形。案涉行政处罚的金额争议属于具有裁量空间的行政行为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予以调解。

  本案申请人为物业管理企业,在疫情情况下,经营状况也面临挑战,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后,申请人表示不接受该处罚决定。案件审理中,行政复议机关主动发挥行政复议调解职能,在查清事实、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遵循自愿、合法、公平的原则,积极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搭建沟通平台,开展调解工作,经多次沟通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最终达成和解,该起行政争议得到妥善处置,解决了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这也是行政复议机关在疫情冲击经济的严峻形势下,为稳经济稳就业的社会大局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主动为群众办实事、化难题的一个缩影。

  

  


原文链接:http://sfj.beijing.gov.cn/sfj/index/xzfyal/326073402/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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