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向村委会要求公开村内某别墅“使用集体土地召开村民会议的决议和村委会给办理的审批手续”信息。村委会作出《回复》称:“审批手续”信息不属于村务公开范围,且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所以不予公开;“召开村民会议决议”信息,经查找档案材料未找到,所以该信息不存在。王某对上述答复不服,向区政府提交以村务公开监督为内容的《履职申请》。区政府将监督申请交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之后作出《告知书》称:村委会不存在“召开村民会议决议”信息;“审批手续”信息涉及第三人利益,不属于村务公开范围。王某对上述告知内容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涉案别墅楼的用地性质属于宅基地,“审批手续”信息属于村务公开范围;区政府不仅应调查“村民会议决议”信息客观上是否存在,还应调查该信息是否应当存在;相关村务信息应当存在而客观上不存在的,区政府应当对村委会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据此,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区政府《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告知书》并责令区政府对申请人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重新处理。
【典型意义】
村务公开有利于保障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及其党风廉政建设。但是因农村违法征占集体土地、不给农民合理经济补偿等问题的客观存在,农民群众申请村务公开进而向行政机关申请监督并就相关行政争议申请行政复议,以此作为维权方式的现象并不鲜见。村务公开情况以及监督机关对该类举报的履责情况已经成为困扰农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实践中,监督机关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该类问题时,往往陷入政府信息公开的窠臼,即仅对村务信息进行“是不是”“有没有”“给不给”的审查并作出结论,不对村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的信息合法性、应否存在性等问题作出调查处理,因此常常陷入程序空转,无法真正回应农民群众的诉求、解决农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既不利于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也无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以及解决一些农村干群紧张的问题。本案在审理中,强调了两种制度设置的目的不同,村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两种制度分别保障的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监督权和公民的信息知情利用权,村务公开制度要求监督机关对村务信息的内容合法性、客观存在性、应否存在性进行全面充分的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即时处理并监督落实。本案审理思路及说理论证具有创新性,从切实强化对村务公开的行政监督的角度,对保障村务公开制度得到真正落实、切实解决农民群众村务公开的“急难愁盼”问题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