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兄弟”燃眉之急,向他人借款,“兄弟”做生意失败跑路,帮忙帮出了意外,李某遇到这样的糟心事儿,最近怎么也高兴不起来。
近日,李某因向他人借款长期未还,被出借人王某诉至宁强县法院。法庭审理时,李某情绪激动,一再陈述他是帮别人借款,自己并没有使用该笔借款,为什么还要把他起诉到法院,并且要他来承担还款责任? 原来李某的“兄弟”陈某经营一家餐厅,因前期投入太多资金紧张,加之当时临近年关急需支付劳务工资,故向李某借款应急一两个月,李某经不住“兄弟”的软磨硬泡,答应帮忙借钱。碰巧李某手头也不宽裕,故向手头有闲钱的王某借款50000元,转而将借款交给陈某使用。农历年过完以后,再联系陈某,却出现电话始终无法接通,前往餐厅查看,却早已空无一人。之后王某一再要求李某还钱,只因心中有结,李某便一拖再拖,不愿给王某还钱。当法官问及借款是否是李某本人向王某提出借款一事,所借款项是否是王某交付李某本人,借款条据是否是李某本人自愿向王某出具?李某的答案均是肯定的。经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其释明法律规定,案件最终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有借款合意,王某向李某提供了借款,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条,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成立且有效的。李某将借款转交陈某使用,是李某的个人行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风险及后果。故法院最终调解由李某向王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寄语: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守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法律并未禁止民间借贷行为,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不受法律保护。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往往基于双方作为亲戚关系、朋友关系之间的信任而产生,所以诚信显得尤为重要。热心帮忙本是好事,怎料“兄弟”失信,好事变坏事。但谁又能保证自己不会碰到“坎”,那么友情提醒一下,不妨在热心帮忙时,给自己的好心加一道保障“锁”--留存相关凭证。这样既帮了忙,也不会在别人失信时,让自己的基本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