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宁强县法院快速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通过“先予执行”方式“急群众之所急”,成功为经济困难的受害人筹集医院抢救治疗的“救命钱”10万元。
“法官,我丈夫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严重,现在人躺在ICU病房抢救治疗,我们家经济条件有限,承担不起治疗费了,你们给想想办法吧!”6月1日,宁强县法院受理原告党成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原告妻子唐娟紧锁着眉头一脸愁容,急切地向法官诉说着困难。
3月17日,党成荣驾驶摩托车与梁明发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党成荣严重受伤,被诊断为特重度颅脑损伤,到目前在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70多天,已经花费了医疗费14.6万余元。党成荣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失去经济来源,又有未成年儿子在校读书,无力承担后续治疗费用。党成荣家属找到梁明发希望垫付医疗费,梁明发认为自己的车辆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来垫付。党成荣家属找到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则认为已经垫付了部分医疗费,若再行垫付,按照公司规定,必须走司法途径确定垫付金额。
“你不要急,医疗费一定可以解决的,我们尽快处理,希望能够帮到你们!”宁强县法院承办法官安慰着唐娟。
承办法官核实了党成荣家庭经济情况确实困难,家里有小孩读高中,妻子唐娟对后续治疗费一筹莫展。党成荣驾驶的摩托车与梁明发的小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交警部门认定梁明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明发驾驶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100万元,现有证据未反映出存在保险免赔情形,保险公司负有赔偿义务。党成荣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严重,现急需费用保证治疗,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申请先予执行的情形。
6月2日,宁强县法院迅速做出先予执行裁定,要求保险公司三日内向原告党成荣支付先予执行款10万元。法院向保险公司送达先予执行裁定书后,办案人员和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取得联系,说明了党成荣的病情和家庭经济困难的特殊情况,希望保险公司能够主动履行,保险公司对党成荣的情况表示同情理解,及时主动履行了先予执行款。
6月13日,唐娟来到法院,眉头间的愁虑减轻了一些,“现在医疗费解决了,保险公司把钱打到了医院账户,我丈夫治疗的费用没有问题了,麻烦你们!这个案子我们申请撤诉,等我丈夫治疗结束了,再看需不需诉讼索要赔偿款。”
“这是我们的工作。现在医疗费有了保障,你安心照顾党成荣治疗。保险公司垫付的这笔钱,可以在以后的事故责任赔偿费用中予以扣除。你们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承办法官耐心地叮嘱着唐娟。
当天,宁强县法院依法准许原告党荣成撤回起诉。据唐娟介绍,党成荣目前病情稳定,正配合接受进一步治疗。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