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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法制报】严禁高空抛物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时间:2022-06-29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案件回顾

  

  高空抛物、坠物事件轻则使人受到惊吓,重则会酿成人员伤亡的惨剧,堪称祸从天降。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令人闻之色变、提心吊胆,有人甚至称其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2021年9月18日中午,参加喜宴的李某一瓶白酒下肚后,晃晃悠悠返回家中,突觉心情烦闷。为了发泄情绪,他竟拎起家里的几个空酒瓶,从位于27层的家中阳台向外扔去,万幸未造成人员伤害,但导致两位住户的汽车、三轮摩托车受损。当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同年9月28日,李某被批准逮捕。案件受理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庭审裁判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从高层建筑物中抛掷酒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之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条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专家点评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谭堃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实现了高空抛物罪的规制目的,也起到了警示教育的效果。近年来,频发的高空抛物行为给高楼林立的城市生活带来了安全隐患。为了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为我们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提供了行为指引。该案中,李某从27楼高空抛下酒瓶的行为,已属情节严重,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人民法院通过适用坦白、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对李某予以从轻处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279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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