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6月9日,商洛市山阳县法院在山阳县法官镇大寺庙村村委会附近水域,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增殖放流执行活动。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某携带打鱼机、塑料桶等工具在山阳县法官镇大寺庙村村委会前的河里打鱼,共捕捞鱼371尾。返家过程中,二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山阳县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经山阳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赵某某与王某某在山阳县法官镇大寺庙村村委会附近水域投放本地鱼苗46公斤进行增殖放流,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因二被告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山阳县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二被告人通过在《商洛日报》刊登道歉信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购买46公斤当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表示,在该案中,法院并没有以处罚为目的一判了之,而是以处罚和恢复相结合的方式,真正达到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进一步促使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保护生态环境、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所谓增殖放流是指用人工方法直接向海洋、滩涂、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投放或移入渔业生物的卵子、幼体或成体,以恢复或增加种群的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群落结构。进行增殖放流活动要做好前期科学研究,基于放流水域生态系统实际情况,兼顾实施放流的目的来进行。因此,在该案中,法院判决二被告人购买46公斤当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明确要求了投放的物种和数量,正是兼顾了本地水域物种保护,防止引发外来物种入侵危险,达到科学恢复水域生态平衡、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