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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陕西高院发布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2-06-29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6月2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吴某甲、李某某等五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数量巨大 累犯 毒品再犯 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从被告人吴某甲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运输至西安,除自己吸食外,还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吴某乙、惠某某及吸毒人员。吴某乙将所购冰毒又贩卖给他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某为李某某贩卖毒品提供收取毒资的银行卡,筹措毒资并帮助李某某给他人运送毒品。2016年7月,李某某驾车前往广东联系吴某甲再次购买42万余元毒品运输至西安后向吴某乙等人出售。吴某乙将所购毒品在陕西省武功县、杨凌区、周至县一带多次向吸毒人员出售。2016年10月1日,李某某驾车再次前往广东联系吴某甲,以50万余元的价格从吴某甲处购买毒品20公斤并运输至西安,同年10月6日被查获。后公安机关又在李某某住处查获毒品730克。

  

  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毒品再犯、累犯。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出售并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和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余三被告人的行为也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吴某甲、李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仅查获的毒品数量就达20公斤,吴某甲还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以被告人吴某甲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对二人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仅查获的毒品就达20公斤有余,系西安地区多年来审理的毒品数量最多的案件,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且本案毒品及人员涉及广东省和陕西省多地,面大点多,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有效震慑了潜在毒品犯罪分子,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及毒枭、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的决心。

  

  案例二 被告人阿子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零口供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基本案情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阿子某某从境外女毒贩“啊闲”处购买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孙某某等人。2017年12月中旬,阿子某某再次联系“啊闲”购买海洛因,并将部分毒资汇入“啊闲”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月19日、20日,“啊闲”派人在云南省瑞丽市将阿子某某所购毒品分别通过物流和快递发往西安市。同月24日15时许,物流投递员电话联系阿子某某收取货物,阿子某某到达快递点准备收取藏有毒品的货物时,发现情况异常,即驾车逃跑,后被公安人员截停抓获。公安人员从收货人为阿子某某的物流托运的方桌背面夹层中查获海洛因8440.53克,从收货人为阿子某某的快递包裹中查获海洛因1755.92克,共计查获海洛因10196.45克。

  

  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海洛因,并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阿子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仅查获的毒品即达10196.45克,且驾车逃离现场,归案后拒不认罪,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阿子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下,准确运用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定案,并判处被告人死刑的重大贩毒案件。近年来,境内外毒品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实施大宗毒品犯罪,且出于逃避打击和包庇团伙成员目的,归案后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给案件侦办造成较大困难。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规则,通过审查手机恢复数据、语音通话记录、汇款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客观还原了阿子某某与上线联系购买毒品、协商托运以及出售毒品的犯罪事实,并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严惩。同时,该案对“零口供”毒品案件的侦破、取证和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三 被告人刘某某、罗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数量巨大 共同犯罪 缓刑考验期犯新罪 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罗某与陈某某均是四川省南部县人且互相认识。2018年2月14日,常年居住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的陈某某回四川南部县过年时,入住刘某某为其登记的南部县某酒店。期间,刘某某称其将于同年3月2日出售10公斤毒品甲基苯丙胺,陈某某表示联系西安的下家潘某后回复。后陈某某决定从刘某某处购买该批毒品。2018年3月2日,罗某按照刘某某的安排,到南部县刘某某出租屋内将装有毒品的黄色纸箱搬到其驾驶的车辆后备箱,并在酒店登记403房间等候陈某某。同日20时许,陈某某携带毒资42万元与敬某某从汉中驾驶车辆到达南部县某酒店后,让敬某某在车中等候,其一人前往酒店403房间,与罗某及后来抵达该房间的刘某某商定由陈某某以64万元的价格购买刘某某的10公斤毒品,先付现金42万元,欠22万元。当晚21时许三人下楼后,陈某某到车中取出装有42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刘某某,从罗某驾驶的车辆后备箱抱走装有毒品的纸箱放在自己乘坐的车后备箱中,与敬某某连夜驾车返回汉中,罗某驾驶其堂弟罗某某的轿车前往四川省南江县替陈某某探路。3月3日凌晨2时许,敬某某驾车行至汉中市南郑区喜神坝镇省级检查站时,陈某某提前下车逃跑,公安人员从敬某某驾驶的车辆后备箱中查获毒品10袋,净重共计9937.90克,均检出二甲基砜和甲基苯丙胺成份。当日下午,陈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某酒店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937.90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某、罗某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刘某某系毒品所有者,积极策划、安排、促成毒品交易,非法获利42万元。罗某受刘某某指使搬运毒品、联系毒品下家,具体实施毒品交易行为,二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某较于刘某某,作用相对较小。刘某某曾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以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涉案人员均另案处理。

  

  典型意义

  目前,甲基苯丙胺已取代海洛因成为我国滥用人数最多的毒品种类。本案涉及贩卖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巨大,二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体现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分子,尤其是对于犯罪数量大的犯罪分子及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充分考虑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坚决依法从严判处。

  

  案例四 白某某等四被告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线上支付 隐蔽交易 人数较多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间,被告人白某某为便于贩卖毒品海洛因,注册了微信号,后伙同被告人方某某通过线上交易、线下埋毒方式在榆林市榆阳区贩卖毒品海洛因。每次毒品交易先由白某某通过微信号与吸毒人员联系,通过聊天商定毒品的交易价格、数量,吸毒人员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白某某后,方某某负责埋藏毒品,并对埋藏毒品的位置进行拍照、留言,通过微信转发给白某某,再由白某某将毒品埋藏的位置发送给吸毒人员,吸毒人员自己取回毒品吸食。白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价格一般为每克300克,每二克500元。方某某主要将毒品埋藏在榆阳区青云乡过境线、榆阳区东沙、南郊等地。白某某一般每贩卖一克海洛因,给予方某某40元至50元的报酬。

  白某某、方某某贩卖海洛因持续到2019年11月25日左右后,白某某将微信号转让给被告人杨某,杨某以相同的方式贩卖毒品,每月给白某某1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好处费,并从白某某处购买毒品,仍由方某某埋藏毒品。2020年3月20日左右,杨某将微信号还给白某某,白某某、方某某继续贩卖毒品海洛因,直至2020年5月24日被抓获。经查,被告人白某某、方某某、杨某通过线上交易、线下埋毒的方式在榆林市榆阳区分别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817.65克、1810.47克、971.53克,被告人许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5克。

  

  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方某某、杨某、许某某伙同他人或单独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白某某、方某某、杨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大,其中白某某联系上线为贩卖而购买大量毒品海洛因,指使方某某收取、加工后藏匿出售。杨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贩卖大量毒品海洛因,且在前罪判决前还有漏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许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又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且杨某、许某某均属毒品再犯。四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理期间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宽处理。据此,以被告人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犯贩卖毒品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与前罪运输毒品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分子采取线下埋毒方式交易毒品,由于交易双方不直接见面,手段极其隐蔽,近年来被毒品犯罪分子广泛采用,也给毒品案件的侦办带来一定的难度。本案中,四被告人通过这种线上交易、线下埋毒的方式贩卖海洛因四千多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五 李某某等五被告人贩卖“上头电子烟”系列案

  

  关键词:“上头电子烟” 合成大麻素 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1.2021年8月9日,被告人赵某以330元价格通过邮寄方式卖给赵某某“上头电子烟”2套。

  2.2021年8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蒲某某(17周岁)及其男友杨某某2根“上头电子烟”,并容留杨某某、蒲某某、张某某(14周岁)三人在其租住房中吸食。期间,张某某又以400元价格从李某某处购买5根“上头电子烟”。

  3.2021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找崔某某购买“上头电子烟”时,崔某某让其驾驶摩托车给另一购买“上头电子烟的人”送货,并承诺给其路费30元。后二人到达约定地点,崔某某将一根“上头电子烟”交给李某某,三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4.2021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与王某某约定以200元购买3支“上头电子烟”,随即张某与微信昵称为“予秋”的人约定180元购买3支“上头电子烟”。后张某将 “上头电子烟”放置位置视频转发给王某某。在王某某指认下,公安人员起获“上头电子烟”3根,从中均检出合成大麻素。

  5.2021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16周岁)合成大麻素油10毫升,后宋某某将合成大麻素油位置照片转发给李某某,李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将毒品合成大麻素油起获扣押。同年8月6日,王某某以每根50元的价格卖给宋某某含大麻烟油电子烟9根。同日,王某某以30元每毫升价格卖给宋某某毒品合成大麻素油18毫升,双方见面交易时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

  经鉴定,从上述“上头电子烟”和合成大麻素油中,均检出合成大麻素。

  

  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还容留他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被告人李某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依法均应从重处罚。据此,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典型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案件中查获的“上头电子烟”及烟油,经鉴定均含有合成大麻素类成分,该种新型毒品具有极高的致幻性、成瘾性,且常常伪装在普通电子烟之中,外表“包装精美”“口味新颖”,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和迷惑性,极易诱导青少年、未成年人吸食成瘾。本案对新型毒品进行了快速有力的打击,特别是对于向未成年人售毒、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让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未成年人及时认清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客观危害与法律后果,杜绝侥幸心理和冒险意识。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617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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