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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孩子毁邻居花园景观,监护人需为其侵权行为“买单”!

时间:2023-01-16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未成年人比较活泼好动

  对日常生活中面临的危险因素
辨识认知能力不足

  极易作出损害他人身体、财物的危险行为

  那么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其能否承担侵权责任从而进行赔偿呢?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吧~

  普法案例

  

  罗某发现其院子内水池景观石被盗、瓷砖及多肉等物品被破坏,后经查看监控,发现系邻居孙某7岁的儿子小华所为。因与孙某就损失沟通协商未果,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赔偿院内水池的景观石及马赛克修复费用损失。

  普法君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案中,小华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小华未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办案人员主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并当庭履行完毕,握手言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日常生活中

  未成年人可能较为缺乏对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损害及其后果的认知

  这就需要家长尽到监护教育义务

  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同时

  也要加强约束与管教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fzgz/gdpf/fazz/content/post_4082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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