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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微信躺着赚钱?这个信丰人被判刑

时间:2022-06-2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先后将自己微信账号以120元一天的价格通过App出租给他人使用;为获取每天200块钱的报酬,使用自己的支付宝扫描“上家”发送过来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按照“上家”要求代付资金等结算事务;提供银行账号从事刷单帮助“上家”代收资金。

  同时,王某通过手机下载注册app并发布租微信账号任务,将获得的微信账号提供给“上家”用于所谓“客服聊天”、“打广告”等,并从“上家”所支付租金中收取提成。经查,被告人王某自2020年8月底至2020年11月期间,共租了500至600余个微信账号提供给“上家”以获取非法利益。

  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提醒

  此类案件中的被告人往往存有一定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仅仅是贩卖个人信息、出售出租自己的微信账号等获利,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不会触犯法律。其实,这些行为恰巧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经济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害。

  在此,提醒大家以案为鉴,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为蝇头小利出卖个人信息,更不要随意出租、出借身份信息及支付账号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

  

  


原文链接:https://j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896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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