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推进辽河地区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向纵深发展,确保提级管辖、报请省法院管辖具体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近日,《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基层法院提级管辖的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办理提级实施细则》)《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报请省法院提级管辖的实施细则(试行)》(简称《报请实施细则》),经辽河中院2022年第2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开始施行。
中院《办理提级实施细则》,分为基层法院报请提级管辖、中院依职权提级管辖、提级管辖程序流转三部分共二十一条。
在基层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的案件中,实体上重在审查是否属于最高法院、省法院规定的提级管辖情形,同时对“裁判结果可能影响到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基层法院受理的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进行具化,如因“裁判结果可能影响到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报请中院管辖的案件,具化为“涉100人以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审理结果可能对区域发展、行业经营和群体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地区、行业影响较大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案件等几种情形,使法官在操作中有具体方向的指引,增强了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在中院依职权提级管辖的案件中,实体上亦需审查是否属于最高院、省法院规定的提级管辖情形。发现的途径,主要是在上诉案件关联案件中、立案庭在信访接待中、审判管理部门在大数据排查中、院领导在听取案件汇报中发现等。
在提级管辖的程序流转上,注重与基层法院提级管辖程序有机衔接,明确了基层法院审查材料提交、中院立案庭材料接收及立案、审判庭审查及意见、专业法官会议建议、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批准、裁决书及批复送达、告知当事人、卷宗移交、诉讼费用办理、中院实体审理等具体工作,同时规定程序流转时间节点,确保办理提级管辖工作实现依法有序高效运转。
《报请实施细则》,除明确了本院发现提出的途径,还规定了当事人书面申请省法院提级管辖的具体办理。
目前,基层法院一行政案件申请提级管辖,中院已立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