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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近海保护区倾倒废弃物,严惩!

时间:2022-06-29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厦门海事法院审结一起厦门海警局诉某航运公司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施行后,全国首例由海警机构依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2021年7月,厦门海警局执法人员发现某航运公司疏浚作业船在进行厦门高崎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海管工程清淤时,违反《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划定的倾废区域范围,将废弃物倾倒在厦门刘五店外侧附近海域,倾倒方量达64700方。而该海域为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涉及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华白海豚等12种珍稀物种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8月,厦门海警局依法对某航运公司处以警告和顶格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委托专家对海洋生态损害进行调查评估后,厦门海警局对某航运公司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1281060元。在厦门海事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接受厦门海警局的上述赔偿请求,同意全额支付生态损害赔款,用于国家自然保护区修复和保护。

  经办法官介绍,本案涉及环境行政处罚与民事公益诉讼对接问题,同时,违法倾废海域位于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案件类型新、社会关注度高。更为重要的是,该案统筹协调了生态破坏行为不同类型的违法惩治、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法律责任,健全完善海洋生态损害的救济体系,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为海洋生态的修复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有力保护了海上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促进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在法律适用、司法实践和社会影响方面具有创新指导和例证意义。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779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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