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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需要共同承担吗?

时间:2022-06-29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丈夫做生意失败欠下债务,妻子要共同偿还吗?近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适用民法典判决妻子不用承担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

  2010年以来,郑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温某借款,或因双方合作工程将分红款转为借款。2020年6月21日,经双方结算,郑某仍欠温某借款本息和项目分红款共计43万元,郑某向温某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还款时间为2020年12月21日。

  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郑某未向温某归还借款。温某遂起诉至永定法院,要求郑某及其妻子张某共同归还借款及利息。

  本案的焦点在于郑某向温某所借的款是否属于郑某、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向温某借款,有郑某出具的《借款合同》,温某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温某的陈述予以证实,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关于涉案借款是否系郑某、张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张某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且张某在事后也未对该笔借款予以追认,不能证明其为共同借款人。温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郑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涉案借款金额较大,明显超过了夫妻日常生活所需。因此,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永定法院判决由郑某归还温某的借款及利息。

  办案法官认为,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情况,共签共债和家事日常代理。共签共债是指夫妻双方对债务有共同合意,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家事日常代理是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判断标准往往需要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等。

  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日常消费水平;二是债务发生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中;三是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从事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仍出借款项的;四是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经大额负债无力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所以,对举证责任有明确的要求。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5/id/67084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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