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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22〕24号 关于同意吾哈力妮萨·喀迪尔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时间:2022-09-20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

      吾哈力妮萨·喀迪尔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吾哈力妮萨·喀迪尔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吾哈力妮萨·喀迪尔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9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209/c0a42bd45a3e4592b8812dd9e21952c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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