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
吾哈力妮萨·喀迪尔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吾哈力妮萨·喀迪尔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吾哈力妮萨·喀迪尔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