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自治区司法厅于2022年7月至8月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全区司法鉴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经过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的自查自评,各市司法局的初评以及自治区司法厅的审核等程序,现将评定审核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1、附件2。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时间为2022年9月20日-2022年9月26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评定审核结果持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向我厅提出。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我厅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信息严格保密。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北二里1号自治区司法厅第二办公区704办公室,邮编:530022,联系人:陈锦胜,联系电话:0771—5823058。
附件:1.2021年度全区司法鉴定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审核结果
2.2021年度全区司法鉴定人信用等级评定审核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