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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交社保,职工发生工伤能索赔吗?

时间:2022-09-15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用人单位未给员工购买社保,员工工作期间一旦生病或发生意外,面临高额医疗费时,能找用人单位负责吗?近日,商洛中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7年入职陕西某物业公司,被安排从事门卫工作。双方于2018年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尾页附有李某书写的承诺,内容为:“本人自愿不交养老保险、医疗等福利,本人在工作岗位区域发生任何意外的,责任自负,与公司无任何关系。”2018年12月,李某工作期间晕倒,左手被电暖气烫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李某为脑出血、烧伤、高血压、肺炎等多处病症,住院花费13万余元。2019年7月,李某就劳动关系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调解确认李某与物业公司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2月,李某请求物业公司赔偿因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给其造成的损失,双方协调未果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商洛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李某与物业公司已形成劳动关系,公司应为李某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李某自愿不缴纳医保的承诺没有法律效力。现因物业公司未给李某缴纳医疗保险,致使李某医疗费中城镇职工医保应报销的 10万余元,与其已按照城镇居民医保报销的8万余元之间产生差额 2万余元,该部分损失应由物业公司负担。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因物业公司未给李某购买社保,其理应承担李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虽然李某承诺自愿不缴纳医疗保险,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义务,属国家社会管理的范畴,不属当事人自主放弃的民事权利,故该承诺没有法律效力。因损失赔偿本身系弥补、填补性质,李某已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8万余元,该笔款项李某不应重复受偿。故在判定李某受偿总额时,应根据核算结果予以扣减,法院据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某损失2万余元。

  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员工或者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如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该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9/id/69113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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