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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境外电信诈骗,并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时间:2022-06-2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法院网讯 湖南平江一男子为了赚钱,前往缅甸“打工”,谁知却是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且提供银行卡供他人过账。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分别以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3月6日,汤某在平江县境内组织被告人张某等人从平江县出发,经泰国到达缅甸苗瓦迪“亚泰城”某诈骗公司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2020年4月初至6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先后在“亚泰城”“钻石”楼等诈骗公司内,按照公司上层领导的要求,使用诈骗公司提供的手机、电脑登录多个手机聊天软件账号并创建聊天群进行“养号”。后被告人张某又在群中扮演多个身份,按照诈骗公司下发的诈骗剧本,将剧本中的内容发送至聊天群内,诱导被害人到诈骗公司指定的“500彩票”手机APP软件上投资理财,后诈骗公司的技术人员从后台控制被害人中奖的情况骗取被害人资金。

  2021年6月至8月份,被告人张某明知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在缅甸佤邦孟波收购他人五张银行卡,连同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共六张银行卡出售给上线,并从中非法获利。经查,上述银行卡涉及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上述银行卡单向流水金额达5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参与境外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二个月以上,后又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其中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张某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382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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