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通讯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追踪 > 正文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是否具有约束力

时间:2022-06-2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法院网讯 现实生活中,很多业主不承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认为自己不是物业合同的签订方,不受合同约束。那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是否具有约束力?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10月,原告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物业公司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17年10月,被告小陈购买了该小区的楼房。2018年3月起被告小陈开始拖欠物业管理费。2022年4月,原告物业公司将小陈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6908元及欠缴物业费产生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九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虽然被告与原告未直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使用公共的供电、供水、排污设施,在合同期内,原告进行了维护,被告享受了物业服务,应交纳物业费。由于原告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有需要改进之处,故对原告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物业公司与小陈之间没有签订物业合同,为什么认为他们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其实,物业公司与小陈虽未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但小区的建设单位房地产公司早在小陈购买案涉房屋前已经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九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合同对物业公司及业主小陈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小陈抗辩未与物业公司直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存在物业服务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不能免除缴纳相应物业费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s://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57465.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通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法律通讯网 w.fl-t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客服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