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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史芸、丁聪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时间:2022-08-25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司发〔2022〕22号

  关于同意史芸、丁聪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的批复

   

  新疆地矿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史芸、丁聪申请担任公司律师提申请担任单位公司律师申报材料收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同意史芸、丁聪担任所在单位公司律师。

  姓  名                              工作单位

  1.史  芸                新疆地矿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丁  聪                     新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律师工作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8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sft.xinjiang.gov.cn/xjsft/tzgg/202208/7aebb8b11a124860a31527e46f593db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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