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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人民调解故事丨车辆追尾引纠纷 人民调解化矛盾

时间:2022-08-25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近日,西安市碑林区诉前民事纠纷调委会主任张红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成功化解了一起因车辆追尾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22年8月15日,王某驾驶的皮卡车行驶至西安市南二环太白立交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网约车发生追尾碰撞,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李某报警后由交警经过调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皮卡车应负全责,由王某承担对网约车的损害赔偿,双方表示自行协商,并在第一时间驾驶车辆离开,在双方协商时,李某表示自己驾驶的网约车系租赁车辆,欲让王某额外赔偿修理期间车辆租赁费用以及在修车期间由于不能拉客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1000元,王某表示李某是漫天要价,于是双方因赔偿金额引发了纠纷,王某留下自己的基本信息后二人不欢而散,李某之前在网上看到过碑林区诉前民事纠纷调委会的调解报道,第二天一早前往碑林区诉前民事纠纷调委会寻求人民调解。

   碑林区诉前民事纠纷调委会主任张红热情接待了李某,并通过电话咨询王某是否愿意人民调解,在得到王某的同意后,她耐心听取双方陈述纠纷经过,通过对案情细心梳理,找准了纠纷的切入点,在确定纠纷争执点后,她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张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明确责任划分,拿出了一套合法合理的调解方案,认为李某要求王某支付的网约车修理费用以及赔偿修理期间车辆租赁费用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李某要求王某赔偿因为修车期间由于不能拉客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根据市场行情,由王某向李某支付网约车修理费用以及赔偿修理期间车辆租赁费用共计600元,王某与李某均对张红提出的调解方案表示同意,王某及时线上通过微信向李某支付600元赔偿款,一场纠纷就此案了事结。

  这样的人民调解工作就是碑林区诉前民事纠纷调委会工作的常态。该调委会负责人表示,今后还要继续践行人民调解碑林“365模式”,认真履行调解职责,为群众排忧解难,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jdal/617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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