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司法厅印发《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规范》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服务标准作出具体要求。
《规范》明确,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咨询,受理、指派、分流和协调处理人民调解案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结合实际提供或导引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导引律师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业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协助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咨询,导引相关服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与行政审批、复议应诉等相关的服务事项等工作。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功能体现在六个方面,除了接待群众咨询以及引导法律服务外,还需引导告知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救助帮扶途径,积极为辖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顾问咨询,并参与指导、考核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
在服务办公场所方面,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均应设置固定的服务办公场所,一般应位于临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人员来往的地方,依托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或司法局,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大厅(中心)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或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平台等场所建立,办公场所面积应与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方式等相适应,原则上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原则上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统一场所标识、指引,方便群众获得信息、寻求帮助。
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是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制定服务规范,旨在统一公共法律服务内容,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高质量法律服务需求。
据了解,目前,我省已实现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五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覆盖,全省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3个、公共法律服务站1527个、法律服务工作室1.7万个。(记者 韩婷)
稿件来源:2022年8月25日合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