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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再送一程 再跟一步

时间:2024-12-10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我收到当事人文某发来的短信:“谭法官,谢谢您的短信提醒,我的借贷纠纷已经自行处理好了,我不再担心坐上被告席了!”
文某被告上法庭,还得从2021年说起。当时文某以个人消费为由向某网络平台借款9600元,同时与某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文某在偿还3期借款后,因种种原因停止还贷,随后担保公司履行了担保义务,代为偿还平台借款,取得追偿权。后担保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公司,现原告公司起诉文某偿还代偿款并支付违约金。
“我记得当时我借款的公司不是现在起诉的公司,我把钱还给现在起诉的公司,如果原先借款的公司再来找我还钱怎么办?”文某在庭审前向我表达了她心中的疑惑和担忧。
“一分钱不能少,坚决不同意调解。”诉前原告一口回绝了我的调解提议。我只好做开庭准备,但在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时,发现担保公司与原告公司《债权转让协议》这一关键证据存在瑕疵。
我本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了之,但纠纷如果未能实质性化解,必然会导致原告上诉或再次诉讼,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了弥足珍贵的司法资源。于是,我决定进一步查实查清案件事实,要求原告补充《债权转让协议》相关证据。然而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却很离谱,竟然是一份一眼就能辨别出来的虚假证据。
“补充好证据我会再次起诉的!”或许是认识到提交的补充证据有问题,而开庭又在即,原告申请撤诉的同时对我说。
纠纷未能实质性化解实属无奈,我只能结案,但心有不甘,仍在思索如何才能避免该纠纷再次进入司法程序。
文某向平台公司借款、担保公司代偿并取得追偿权的事实清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文某理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于是,我在通知文某取消网上庭审的短信后面,附加上一句温馨提示:“鉴于自认借款事实,建议主动与相关方联系,自行协商处理该纠纷,避免再次被动应诉,祝纠纷圆满化解!”
“谭法官秉公审查材料让我信服,他的话我信,他提醒的事我做!”文某和她的家人商议,并按照我给的建议,主动联系了担保公司,还清了代偿款。
纠纷一旦未能实质性化解,结果往往是案“结”而事“不了”。通过这起案件的办理,我认为如果能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再送一程,再跟一步”,把释法释疑引导功课做到极致,事情的发展或许都能像这起案件一样,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849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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