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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执行丨“他屡次爽约,谢谢法官帮我兑现了权益”

时间:2024-12-10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在通化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结婚8年,双方均系再婚,二人一直靠王某经营养猪场维持生计,由于感情破裂,二人离婚。在婚姻存续其间,二人共同偿还了被告婚前十万元的债务。在离婚之际,王某对孙某做出承诺:考虑到孙某在这8年里虽无经济来源,但承担了家中的劳务,他愿意在离婚之日起满三年后,给付孙某人民币5万元。

  转眼间3年期限已到,王某却未按约定给付,面对孙某的多次催促,王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孙某无奈,将王某诉至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在约定时间内分两次将5万元给付给孙某。然而,协议虽签,王某却再次失约,孙某只收到了对方给付的1万元。面对王某的再次爽约,孙某心灰意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王某除了猪圈内的生猪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考虑到王某已年近七旬,养猪是他唯一的经济来源,法官决定再次为双方进行调解。

  法官对双方释法明理,从法理、事理、情理等角度,耐心劝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新的和解协议:王某分两期将剩余的4万元付清。

  和解协议到期后,王某第三次失约。面对王某的言而无信,孙某要求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恢复执行后,执行法官带领干警多次到附近各乡镇生猪养殖场走访调查,了解猪的品类及价格。他们发现王某养猪场内的生猪已经具备出栏标准,但王某却以价格不好为由拒绝出售。面对王某的推脱之词,执行法官耐心与其交谈,并郑重告知其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最终,王某同意如果有合理的价格,自己将卖出生猪用来给付执行款。

  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抵偿协议:以生猪来抵偿尚欠的执行款。为了找到合理的收购价格,执行法官四处奔走,终于联系到了一个价格合理的生猪收购商。王某对收购价格表示满意,并同意出售生猪。

  交易当天,执行法官现场监督交易过程。随着生猪的成功出售,王某当即将卖猪款支付给了孙某。至此,这起因离婚引起的执行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原文链接:http://jlfy.e-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2854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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