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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 “ 终本 ” 后,法院还“管”吗?

时间:2022-08-25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近日,经过西安中院执一庭法官李岩的积极努力,对老案件的财产线索不断收集、汇总、核查、研判,一件2019已经终本结案的案件,成功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案款300余万元,解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

  2019年4月,西安中院执一庭受理了西安某资产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某工程公司一案,在执行到130余万元后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键词解读

  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虽然暂时终本,但该案承办人李岩依然没有放弃努力,根据被执行人业务开展情况,一方面通过信息化手段不断核查其财产线索和承包的工程进展情况,另一方面不断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法院提供线索。2020年3月,办案人根据线索分别赴山西运城、甘肃兰州等地向第三人核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相关单位均提出了书面异议,上述线索中断。2020年4月办案人又向省属某国企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履行债务通知书,冻结了其应向被执行人履行的工程款。但该公司书面回复表示该工程尚未进行审计,无法协助法院工作。针对这一情况,办案人迅速跟进,积极向其释明法律规定,该公司随即表示在审计结果出来后将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此后每隔半年左右,办案人与该企业联系询问审计进展事宜,功夫不负有心人,2022年7月底,该企业向本院来函表示应付被执行人的工程款已经审计完毕并提供了审计报告,并将该笔冻结的工程款打入了本院账户。

  履行债务通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在乙拖欠甲的货款时,乙在没有履行能力且对丙有到期债权时,法院就可以向丙送达法律文书并通知向甲履行相应债务。实践中,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被执行人自身暂无履行能力,但对第三人享有工程进度款、到期债权或者在他处有收益、分红、收入等,法院就会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第三人核实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进而对第三人应付被执行人的上述款项进行冻结、扣留、提取等。上述执行措施的开展,可以进一步提高执行案件的执行到位率,也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当申请执行人接到法官的电话时,激动地说:“万万没想到,时隔三年法官还在操心着该案的进度。”同时还表示因受疫情冲击,该公司近年来业务进展缓慢、效益下降,多亏法院这次执行回来的300余万元,缓解了公司的燃眉之急。

  2022年8月17日,本院已将上述案款成功转入申请执行人账户。

  

  法 官 提 醒

  申请执行人在与被执行人的民事往来中,对被执行人的生活状况、经济状况有一定了解,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线索,能够使执行法官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迅速、有效地办理执行案件。这些线索需要在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中多加留心,关注被执行人的账务往来和业务开展情况等,以备不时之需。

  同时,也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8/id/68764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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