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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孩子也算“家暴” 广州天河法院首次就怠于履行探视义务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时间:2024-12-03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政法网  

  在打离婚官司期间,孩子被爸爸带回老家,母亲与孩子“失联”近半年。那么,母亲该如何维权?抢夺、藏匿孩子是“家暴”吗?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近日,广州天河法院首次就怠于履行探视义务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认定“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禁止离婚纠纷当事人抢夺、隐匿孩子。

  孩子被“藏” 密码锁被“改”

  “法官,孩子的父亲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私自把孩子带回老家,我已经半年没见过孩子了……”

  小明与丽丽结婚数年,育有一子阳阳(化名),后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小明带着阳阳在广州生活,丽丽则到深圳打拼,周末回来探望孩子。然而,随着夫妻双方矛盾的升级,丽丽发现小明把孩子“藏”了起来,她联系不到小明,也不知道孩子的住处,更别说探望孩子了。不仅如此,小明还把家中指纹锁中丽丽的指纹删除,更改门锁密码。丽丽报警求助后,警方多次电话联系,小明均拒不接听。经过几番努力仍无法接触到孩子,丽丽遂向天河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小明抢夺、藏匿孩子。

  小明辩称,丽丽此前探望时没提前告知,还趁家中没人强行撬锁,他为人身安全考虑,才带着阳阳搬回老家,且阳阳在双方分居期间就跟着爷爷奶奶生活。另外,他也没有对丽丽实施任何家暴行为。因此,丽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虽无明确证据显示小明对丽丽直接实施了暴力行为,但小明自2024年5月将孩子带离后,丽丽客观上并未能实际探视到孩子。此前,丽丽因无法见到生病的孩子而撬锁,事出有因,反而能够体现丽丽作为母亲想见到孩子的迫切心情。在双方因离婚诉讼产生矛盾的情况下,丽丽无法与小明取得联系,事后小明也未尽到妥善协助丽丽行使探视权的义务,丽丽近半年未能见到自己的亲生骨肉,无法履行对孩子的教育和监护责任,孩子也未能体会到母爱。

  由此可知,小明的行为已构成了妨碍丽丽探视权、实质性藏匿孩子的情形。阳阳离开广州时年仅三岁,正处于特别需要母亲关爱的关键时期。这种藏匿行为,不仅侵害了丽丽作为母亲对孩子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也会对孩子造成心理伤害,严重损害其人格权益,是家庭暴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因此,法院对丽丽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依法予以支持,禁止小明抢夺、藏匿孩子。

  家庭教育指导师“单独授课”

  为切实保证履行的实际效果,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外,天河法院还发出了《天法童行》的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并首次委托了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师对双方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双方正确认识和处理婚姻、家庭、亲子关系,改进教育方法,认真履行家长职责,共同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经过家庭教育指导和了解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后,小明表示已清楚行为性质,并承诺积极配合丽丽进行探视。丽丽也表示,为了孩子的健康发展,她和小明会友好协商、理性解决,妥善处理好双方之间的离婚事宜。

  今年以来,天河法院共计发送《天法童行》关爱未成年人提示120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41份、《家庭教育指导令》38份,并首次试行委托家庭教育指导师开展少年家事纠纷家庭教育指导,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xbsy/gddt/content/post_174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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