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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

时间:2024-11-27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常某甲与原告冯某系表兄弟关系,2022年8月,常某甲向冯某借款100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2023年11月,借款人常某甲因交通事故去世,冯某找常某甲家人协商还款事宜,常某甲家人以对借款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冯某遂将常某甲的妻子焦某及儿子常某乙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在继承常某甲遗产范围内支付冯某借款本金10000元。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了解到原、被告两家是姑表亲戚,一纸判决无法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本着“以调为先,以调促和”的原则,承办法官从调解入手,引导双方当事人念及亲情,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并详细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最终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和耐心疏导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焦某、常某乙在继承常某甲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一起因借款引发的亲情纠纷就此化解。

  

  法官说法

  

  

  

  债务人的死亡并不意味着债务必然“消失”。首先,现在法治环境下既非“人死债消”也不存在“父债子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所以父母生存于世的情况下产生的债务应当由父母自己承担。但子女另行签了担保或者自愿债的加入情形除外。其次,继承债务人遗产后,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应当承担相应债务,也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要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被继承人税款及债务的清偿义务。本案中,被告没有放弃继承权,实际继承了债务人的房产,管理了其名下田地,且财产数额高于欠款,其应当对债务人生前未了结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gscourt.gov.cn/Show/94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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