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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某雷减刑一案公示

时间:2024-11-13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法院网  

  江苏省金陵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金狱减建字第387号

  罪犯张某雷,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江苏省盱眙县人,中等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812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雷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9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整,扣押在案的所退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万元及违法所得均已履行。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金陵监狱

  2024年11月6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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