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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迟到引起的纠纷

时间:2024-10-29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长安网  

  秋日的阳光暖暖地洒在大地上,在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白沙人民法庭的调解室里,双方当事人正在激烈地表达着自己的不满。

  “我承认有迟到,但只有偶尔几次,而且都是短短几分钟,难道这就能成为被解雇的理由吗?”张某向白沙法庭庭长高星宏委屈地诉苦。

  时间追溯到2023年9月,张某怀着对未来的憧憬,入职了一家咨询公司,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底薪加提成。张某入职以来,任劳任怨、兢兢业业。然而,好景不长。2023年12月,张某在未被提前通知情况下,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由于张某两个月内累计迟到十次、无法按时按量完成日常工作,公司决定单方面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张某感到非常困惑和不满,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和拖欠的工资。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解雇不遵守公司制度的员工有何不可?请法院依法撤销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带着满腔的愤慨,咨询公司负责人刘某将一纸诉状递到了白沙法庭。

  接到案件的高星宏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第一时间拨通了双方的电话,了解他们的诉求和事情的具体情况。

  电话中,刘某的声音充满了愤怒:“张某经常迟到,违反了公司制度,公司还要赔偿给他,哪有这样的道理?”

  “我知道迟到是我的不对,我愿意接受一定的处罚,但公司直接解除合同太过分了吧?”张某对公司的行为非常不解。

  在电话中,高星宏注意到双方之所以对簿公堂,主要是因为沟通不够,造成双方关系恶化。于是,他组织双方来到法院调解。

  “张某是存在迟到现象,但你们提交的打卡记录显示他实际只迟到了五次,每次也只迟到几分钟,还没有严重到需要被辞退的程度。反过来,张某也有多次提前上班及加班记录,公司不也是没有给予相应的奖励?”

  “咱们作为用人单位,严管的同时也要关心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合理、善意、限度的原则,综合考虑员工的整体表现和具体情况。且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这样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可是违法的……”调解室内,高星宏耐心地向刘某释法析理。

  转而,他又对张某说:“既然已经入职了,就应该认真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迟到肯定是不对的。”

  “我们承认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确有不当之处。但公司经营困难,确实也不需要这么多员工。”刘某面带愧意地说。

  “没有每天准时打卡,我也有不对的地方,我同意少要部分赔偿金。”张某也有了松动。

  在高星宏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公司当场支付张某各项费用3000元。张某也向公司表达了歉意。

  太阳渐渐西沉,天气微凉。张某和刘某在法官的见证下握手言和,一场纠纷完美化解。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54/63/14402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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