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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不履行债务,能析产分割夫妻共有房屋吗?

时间:2024-10-22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债务人为躲避执行,怠于处置共有财产,阻碍债权人胜诉权益实现,该怎么办?日前,忠县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代位析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冯某对案涉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享有50%的份额,助力打破执行僵局,保障胜诉当事人债权兑现。

  案情简介

  杨某、冯某合伙经营一家具店。2020年,杨某在张某处进购一批家具,但未支付货款,经云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支付货款8.2万元,冯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杨某、冯某未履行支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云南省某人民法院经查控,仅查询到冯某及其妻子易某在忠县有一套房产。因冯某怠于主张共有财产份额,张某将冯某、易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冯某对案涉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

  法院裁判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冯某、易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依据云南省某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文书对冯某享有债权,并已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张某作为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同时,依据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的原则,该院遂依法判决冯某对案涉房屋享有50%的份额。

  法官说法

  执行实务中,常遇到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房产、车辆等财产的情形。为避免因债务人怠于分割共有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法律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债权人可通过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确认债务人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保障胜诉权益实现。

  法官提示,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享有作为财产共有人之一的债务人的债权,并且该债权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2.债权人就生效债权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财产共有人(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未主张或怠于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5.债务人的权利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同时,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被执行人应增强法治意识,主动认识生效裁判文书的严肃性,积极提供财产线索,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切莫恶意逃避执行、抗拒执行。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0/id/81617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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