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辰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试用期辞退教师引起的人事争议案件。承办法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判决经二审得到维持,学校向法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2021年3月,天津某学院与杜某某签订《协议合同书》,约定试用期等内容,双方建立人事关系,杜某某入职后被安排做辅导员工作。试用期内,双方对杜某某工作是否符合聘用条件产生争议。2021年7月,该学校以考核不合格为由,经院长办公会议和院党委会议,决定与杜某某解除聘用关系。经劳动仲裁后诉至北辰法院。
承办法官经过审查双方证据,认定杜某某在试用期内存在迟到、学生反映辅导工作不规范、多次教学测评排名靠后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学校与其解除人事关系的行为具有充分事实依据且程序合法,故判决学校无需恢复杜某某的教师岗位及补发工资待遇。
本案中,承办法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裁判说理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了人民法院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真正实现了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