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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6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法院网
关于罪犯艾佳芸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4)苏0104刑更10号
罪犯艾佳芸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艾佳芸以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25-83529161,通讯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41号 承办人陈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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