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12.9万元,并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系1958年出生,是一名农民工,于2021年12月16日下午1时左右,在给被告陈某的超市改建进行拆墙过程中,被房屋顶部吊顶板突然掉落砸伤,造成原告李某全身多处受伤,之后被送进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51899元,其中被告垫付医药费19933元。
2022年4月8日,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一项八级伤残,一项十级伤残。出院后,原告李某多次找被告陈某协商赔偿事宜,被告都不予理睬,原告无奈,只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接受被告的雇请和指示,在固定的场内提供单纯、继续性的劳动力,以满足被告的需要,并非以其专业的技能提供劳务成果,故双方属于劳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某作为接受提供劳务方未为原告提供安全生产环境,对原告损伤有过错;原告李某作为提供劳务方,工作中疏于防范,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有过错,综合全案,原、被告对原告的受伤结果各承担50%的责任。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