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要通知 > 正文
时间:2024-10-0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法院网
2024年9月10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111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晓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4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晓以其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后已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先行进行公示。
公示期三天,公示期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书面向本院刑庭提出。
联系人:殷衍鹏,0511-85319532
联系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龙山路136号。
上一篇:关于罪犯吕红亮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下一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律师当事人关系动态监测系统采购项目竞争...
京ICP备19029985号-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