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重要通知 > 正文
时间:2024-10-09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法院网
本院(2023)苏0826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秀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罪犯周秀芳以其高血压、脑梗死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方法官,联系电话0517-83589670。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上一篇:(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张林华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下一篇:(江阴法院)关于罪犯蒋绪美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京ICP备19029985号-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