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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静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时间:2024-09-28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法院网  

  公 示

  

  2023年5月11日,本院作出(2022)苏131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进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11月20日,罪犯李静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后罪犯李静于2023年8月24日生育一女,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经查,2023年8月24日,罪犯李静在山东省济南市妇幼生育一女白沐熙,由罪犯李静抚养。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罪犯李静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2024年7月24日,罪犯李静再次怀孕。2024年8月2日,罪犯李静以怀孕为由向本院递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现将罪犯李静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274-81660057、0527-81660032向本院反映。公示期:三日。

  

  

   宿豫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0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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