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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6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法院网
本院(2022)苏0826刑初4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小兰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罪犯杨小兰以其怀孕、哺乳期为由二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罪犯杨小兰又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付法官,联系电话0517-83599555。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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