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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头”更“上刑”!岳阳楼区法院审理首例美托咪酯涉毒案

时间:2024-09-25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法院网讯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抽了“上头”,卖了“上刑”!9月12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贩卖毒品美托咪酯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这是自2024年7月1日美托咪酯被列管以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美托咪酯涉毒案件。

  2024年6月底,被告人李某从朋友处获得3小包美托咪酯,吸食2小包后剩余1小包。2024年7月3日15时许,吸毒人员刘某(已行政处罚)向李某电话求购“上头烟”并向李某询问其成分,李某告知刘某为美托咪酯。后李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某商城附近贩卖1小包美托咪酯(约0.8克)给刘某,并收取刘某毒资现金人民币700元。经鉴定,李某、刘某的毛发样品中均检出美托咪酯成分。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综合考虑李某具有累犯、毒品再犯、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上头烟”不是烟而是毒品,吸食“上头烟”不是“烟民”而是“瘾君子”,贩卖“上头烟”不是“烟贩子”而是“毒贩子”。毒品之害猛如虎,生命只有一次,我们更应珍惜识毒、防毒、拒毒,远离毒品,莫染毒瘾,莫入歧途!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41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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