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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法院:公司延迟出具离职证明,劳动者索赔获支持

时间:2024-09-25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蔡某和某认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蔡某担任审核员工作,工作认证领域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合同为期5年。2022年12月,蔡某向该公司发出《辞职书》,随后双方于2023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至2023年4月,该公司才向蔡某出具《离职证明》,并于同年5月配合将蔡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员证书转出,至此蔡某的转证流程办结。

  原告蔡某认为,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并配合办理转证手续,导致其无法顺利在新公司办理入职,使其遭受了经济损失,应赔偿其工资等各项损失累计5万余元。

  被告公司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规,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不能低于8名。蔡某提出离职时,该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领域人员数量恰好符合要求,若即刻与蔡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离职手续,将直接导致公司专职认证人员数量不足,违反法定要求,因此,才不得不延迟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提出离职,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该公司的自我需要迟延办理,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的同时出具离职证明,遂综合考虑劳动者实际工资损失、待业时间以及用人单位过错程度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造成蔡某暂时无法重新就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应当以离职前12个月均工资、延迟退工损失期间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210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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