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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涛减刑一案

时间:2024-09-13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雁北监狱减(无)第47号

  

  罪犯王涛,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现押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19)湘04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涛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湘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周期内有一次违规:2021年4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10分。截止2023年11月表扬6次,并余2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该犯2020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至本次分监区2024年1月15日报请时已执行3年21天,符合起始时间规定。本案于2024年4月3日至4月10日在监狱公示时未收到异议。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5000元。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2023)湘04执1074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涛所有的房屋一套,案外人王建设、黄芝华、王伊凡提出异议,现本案正在审理中,本院认为,因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裁定中止本院(2019)湘04刑初50号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的执行。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7月23日

  附:罪犯王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31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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